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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 |
2017/10/27 下午 05: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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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字體:大 中 小】 列印本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當局和葡萄牙共和國主管當局關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於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第三款第一項第六目和第二項第五目所適用機構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於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簽署。《協議》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適用於自2017年6月1日起發生的應稅事項。
《協定》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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